期貨商管理規則 第49條 法規:期貨商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三章 業務 第49條 期貨交易人之權益數低於各期貨交易所規定之維持保證金數額者,期貨商應即辦理催繳。期貨商未依前項規定收足各期貨交易所規定之保證金數額者,不得接受期貨交易人之交易委託,但沖銷原有契約部位者,不在此限。經營期貨交易複委託業務者,準用前二項之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