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商管理規則 第17條 法規:期貨商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二章 財務 第17條 期貨商負債總額扣除期貨交易人權益後,不得超過其業主權益;其流動負債總額不得超過其流動資產總額。他業兼營期貨業務者,於前項之計算,應以獨立部門之會計項目計算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