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本規則依期貨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 第2條期貨商應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訂定之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及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
- 第3條期貨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先報本會核准:一、變更機構名稱。二、變更資本額、營運資金或營業所用資金。三、變更機構或分支機構…
- 第4條期貨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向本會申報:一、開業、停業、復業或終止營業。二、變更期貨交易結算交割之期貨商。三、客戶保證金專…
- 第5條期貨商不得藉本會之營業許可,作為其營業能力及財務健全之宣傳或保證。
- 第6條期貨商經營業務應以公平、合理方式為之,收取費用應考量相關營運成本、交易風險、合理利潤及客戶整體貢獻度等因素,不得以不合理…
- 第7條期貨商為招攬業務,以文字、圖畫或口頭所為之宣傳或在報章、雜誌、廣播電台、電視、電傳系統或其他大眾傳播媒體製作之廣告,不得…
- 第8條期貨商提供客戶有關現貨市場、期貨市場之資訊、研究報告或其他資料,其內容不得有虛偽、隱匿、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事。
- 第9條期貨商應將許可證照,懸掛於營業處所之顯著位置。
- 第10條期貨商應設置內部稽核,定期或不定期稽核公司之財務及業務,並作成稽核報告,備供查核。前項之稽核報告,應包括公司之財務及業務…
- 第11條期貨商經營經紀及自營期貨業務者,應各別獨立作業,其業務資訊不得互為流用,且不得損害期貨交易人權益。
- 第13條期貨商非加入同業公會,不得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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