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商管理規則 第10條 法規:期貨商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一章 總則 第10條 期貨商應設置內部稽核,定期或不定期稽核公司之財務及業務,並作成稽核報告,備供查核。前項之稽核報告,應包括公司之財務及業務是否符合有關法令及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