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2條期貨商申請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應具備下列條件:一、最近三個月未曾受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三…
- 第13條期貨商申請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營業計畫書:應載明經營證券交易輔助…
- 第14條期貨商申請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應自主管機關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變更公司章程及辦妥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之公司變更登記…
- 第15條期貨商申請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許可時,得同時申請其分支機構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已取得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許可之期貨商申…
- 第16條期貨商申請其分支機構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營業計畫書:應載明分支機…
- 第17條期貨商申請其分支機構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應自主管機關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
- 第18條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之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一、申請書件內容或事項經發現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 第19條依本規則提出之申請書件不完備或記載事項不充分,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逾期不能完成補正者,退回其申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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