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商設置標準 第8條 法規:期貨商設置標準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二章 本國期貨商之設置 第8條 期貨商之最低實收資本額如下:一、期貨經紀商:新臺幣二億元。二、期貨自營商:新臺幣四億元。前項最低實收資本額,發起人應於發起時一次認足。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