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本標準依期貨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 第2條期貨商之組織應為股份有限公司。但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兼營之事業或外國期貨商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准者,…
- 第3條本標準規定之各種書件如係以外文作成者,應提出中文譯本。
- 第4條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期貨商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業務員,其已充任者,解任之:一、有公司法第三十條各款…
- 第5條期貨商應依本會所訂之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及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等期貨相關機構訂定之期貨…
- 第6條期貨商經營業務之場地及設備,應符合全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訂定之場地及設備標準。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