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本條的條文(8)
引用排行- 本法 第12條期貨商之設置,應自本會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公司設立登記,並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核發許可證照:一、申請書。二、公司章…
- 本法 第17條期貨商申請設置分支機構應自本會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分支機構設立登記,並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核發分支機構許可證照:一…
- 本法 第23條外國期貨商申請設置分支機構,應自本會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分支機構設立登記,並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核發分支機構許可證…
- 本法 第29條本國證券商申請兼營期貨業務,應自本會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核發許可證照:一、申請書。二、證券商許可證…
- 本法 第31條本國證券商申請分支機構兼營期貨業務,應自本會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核發分支機構許可證照:一、申請書。…
- 本法 第37條本國金融機構申請兼營期貨業務,應自本會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核發許可證照:一、申請書。二、經營期貨…
- 本法 第42條外國證券商或金融機構申請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分支機構兼營期貨業務,應自本會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
- 本法 第46條期貨商或他業兼營期貨業務者申請增加業務種類,應自本會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辦妥增加業務種類登記,並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本標準依期貨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 第2條期貨商之組織應為股份有限公司。但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兼營之事業或外國期貨商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准者,…
- 第3條本標準規定之各種書件如係以外文作成者,應提出中文譯本。
- 第4條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期貨商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業務員,其已充任者,解任之:一、有公司法第三十條各款…
- 第5條期貨商應依本會所訂之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及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等期貨相關機構訂定之期貨…
- 第7條期貨商得經營之業務項目,由本會按期貨商種類依本法及本標準之規定分別核定,並於許可證照載明之;未經核定並載明於許可證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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