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商設置標準 第48條 法規:期貨商設置標準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六章 附則 第48條 依本標準提出之申請書件不完備或記載事項不充分,經本會限期補正,逾期不能完成補正者,退回其申請案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