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商設置標準 第2條 法規:期貨商設置標準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一章 總則 第2條 期貨商之組織應為股份有限公司。但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兼營之事業或外國期貨商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准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