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商設置標準 第19條 法規:期貨商設置標準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三章 外國期貨商之設置 第19條 外國期貨商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置分支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一、具備經本會公告之外國期貨交易所結算會員資格者。二、對申請許可業務種類,具國際期貨業務經驗及財務結構健全者。三、最近一年在其本國未曾受期貨有關主管機關或自律機構之處分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