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6條 法規: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一章 總則 第6條 期貨商會計年度,除外國期貨商或經本會核准者外,採曆年制,每年六月三十日辦理上半年度結算,十二月三十一日辦理年度決算。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記帳單位為新臺幣元。財務報表編製單位為新臺幣千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