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5條 法規: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一章 總則 第5條 本國期貨商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應經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外國期貨商之主辦會計人員,得由總公司授權分公司經理人全權任免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