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34條 法規: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四章 個體財務報告 第34條 期貨商依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三條規定編製、揭露之事項,應洽簽證會計師出具複核意見。有關前項會計師出具複核意見應遵循事項,由本會另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