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7條期貨商編製個體財務報告,除對被投資公司具控制、重大影響或合資權益者,其長期股權投資應採權益法評價外,其他會計處理應與第二…
- 第29條期貨商編製個體財務報告時,應編製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之名稱如下:一、資產、負債項目明細表:(一)現金及…
- 第30條期貨商應依下列規定,說明業務狀況:一、重大業務事項:說明最近五年度對業務有重大影響之事項。包括購併或合併其他公司、分割、…
- 第31條期貨商應揭露最近五年度財務分析,內容應包括財務結構、償債能力、獲利能力、現金流量及特殊規定之比率,並說明最近二年度各項財…
- 第32條期貨商應就財務狀況及財務績效加以檢討分析,並評估風險事項,其應記載事項如下:一、財務狀況:最近二年度資產、負債及權益發生…
- 第33條期貨商應揭露下列有關簽證會計師之資訊:一、公費資訊:(一)給付簽證會計師與其所屬事務所及關係企業之審計公費與非審計公費之…
- 第33-1條第三十條第五款之應記載事項所定資訊內容,如已於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公告申報者,得於財務報告其他揭露事項記載資訊查詢之索…
- 第34條期貨商依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三條規定編製、揭露之事項,應洽簽證會計師出具複核意見。有關前項會計師出具複核意見應遵循事項,由本…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