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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期貨商應將某一期間認列之所有收益及費損項目表達於單一綜合損益表,其內容包含損益之組成部分及其他綜合損益之組成部分。
前項認列於損益之費用應以性質別為分類基礎。
當收益或費損項目重大時,期貨商應於綜合損益表或附註中單獨揭露其性質及金額。
綜合損益表至少應包括下列項目,並於附註中揭露其明細內容:一、收益:(一)經紀手續費收入:期貨商受託從事期貨交易所取得之手續費收入。
(二)期貨佣金收入:具有國外期貨交易所結算會員資格之期貨商,以複委託方式為委託期貨商進行國外期貨交易時,所取得之佣金收入。
(三)金融資產重分類淨損益,係指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1.自按攤銷後成本衡量重分類至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所產生之淨利益(損失)。
2.債務工具投資自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重分類至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所產生之累計淨利益(損失)。
(四)除列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淨損益:係指期貨商自帳上除列原已認列之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所產生之淨損益。
(五)衍生工具淨利益(損失):期貨商從事衍生工具業務或避險交易所產生之利益與損失互抵之淨額。
(六)受託結算交割服務費收入:具結算會員資格之期貨商受託辦理結算交割業務所取得之服務費收入。
(七)期貨管理費收入:期貨商辦理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所收取之管理費收入。
(八)經理費收入:期貨商經營期貨經理業務及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經理費收入。
(九)顧問費收入:期貨商經營期貨顧問或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所取得之顧問費收入。
(十)證券佣金收入: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所取得之佣金收入。
(十一)其他營業收益:不屬於上列各項目之營業收入及利益。
(十二)客戶合約收入之認列及衡量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五號規定辦理。
期貨商於特定勞務提供予客戶前,即控制該勞務,應按總額認列收入;反之,應按淨額認列收入。
二、經紀經手費支出:期貨商受託從事期貨交易應支付期貨交易所之經手費。
三、自營經手費支出:期貨自營商從事期貨交易應支付期貨交易所之經手費。
四、期貨佣金支出:本項目包括:(一)期貨佣金支出-複委託期貨交易:期貨商以複委託方式委託具有國外期貨交易所結算會員資格之期貨商,進行國外期貨交易時,應支付之佣金支出。
(二)期貨佣金支出-期貨交易輔助業務:委任期貨商應支付期貨交易輔助人之佣金支出。
五、結算交割服務費支出:期貨商辦理結算交割時,應支付結算機構或具結算會員資格之期貨商之結算交割服務費。
六、期貨管理費支出:期貨商辦理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所支付之管理費。
七、員工福利費用: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九號規定應認列之相關費用,包括短期員工福利(如員工之薪資、勞健保費用之提撥等)、退職後福利(如退休金等)、其他長期員工福利(長期服務休假等)及離職福利(如優惠退休辦法等)。
八、折舊及攤銷費用: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十六號及第三十八號規定應提列之相關折舊與攤銷費用。
九、財務成本:係包括期貨商由營業及各類負債所產生之利息支出等,扣除符合資本化部分。
十、預期信用減損損失(利益):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認列之預期信用損失(或迴轉)金額。
十一、其他營業費用:係期貨商業務管理所需且不屬於上列各項目之營業費用。
十二、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係期貨商按其所享有關聯企業及合資權益之份額,以權益法認列關聯企業及合資權益之損益。
十三、所得稅費用(利益):係指包含於決定本期損益中,與當期所得稅及遞延所得稅有關之彙總數。
十四、停業單位損益:(一)係指停業單位之稅後損益,及構成停業單位之資產或處分群組於按公允價值減出售成本衡量時或於處分時所認列之稅後利益或損失。
(二)停業單位損益之表達與揭露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五號規定辦理。
十五、本期損益:本報導期間之盈餘或虧損。
十六、其他綜合損益,係按性質分類之其他綜合損益之各組成部分,包括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之其他綜合損益份額:(一)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包括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債務工具投資未實現評價損益、避險工具之損益等。
(二)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包括重估增值、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投資未實現評價損益、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避險工具之損益等。
十七、綜合損益總額。
十八、本期損益歸屬於非控制權益及母公司業主之分攤數。
十九、本期綜合損益總額歸屬於非控制權益及母公司業主之分攤數。
二十、每股盈餘:(一)歸屬於母公司普通股權益持有人之繼續營業單位損益及歸屬於母公司普通股權益持有人之損益之基本與稀釋每股盈餘。
(二)每股盈餘之計算及表達,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三號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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