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條期貨商財務報告之編製,應依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辦理;其未規定者,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前項所稱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係指經金融…
- 第3條期貨商依規定同時經營經紀及自營期貨業務者,其會計事務應依其業務種類分別辦理。期貨商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兼營證…
- 第4條期貨商應依其會計事務之性質、業務實際狀況與發展,及管理上之需要,釐訂及修正其會計制度,備供查核。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期貨…
- 第5條本國期貨商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應經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外國期貨商之主辦會計人員,得…
- 第6條期貨商會計年度,除外國期貨商或經本會核准者外,採曆年制,每年六月三十日辦理上半年度結算,十二月三十一日辦理年度決算。會計…
- 第7條財務報告指財務報表、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及其他依本準則規定有助於主要使用者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財務報表應包括資產負債表、…
- 第8條他業兼營期貨業務者,於依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編製財務報告時,應增加揭露依本準則規定所編製獨立期貨部門之資產負債表、綜合…
- 第9條財務報告編製之內容,應公允表達期貨商之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並不致誤導利害關係人之判斷與決策。財務報告有違反本準…
- 第10條期貨商有會計變動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會計政策變動:(一)會計政策係指期貨商編製及表達財務報表所採用之特定原則、基礎…
- 第11條本準則所列財務報告或據以編製財務報告之各項會計憑證、帳冊、契據、簿籍,其保管年限除本會另有規定者外,依商業會計法之規定。
- 第11-1條期貨商屬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分支機構者,除本會另有規定外,本準則規定應由董事會或監察人處理之事項,由該外國公司總公司或…
- 第12條期貨商應依第二章及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規定編製合併財務報告,並應依第四章規定編製年度個體財務報告。期貨商若無子公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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