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82條 法規: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八章 期貨信託基金之變更、存續、終止、清算 第82條 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其期貨信託契約內容變更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經核准後,期貨信託事業應於二日內公告其內容。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其期貨信託契約內容變更者,應於變更後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