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6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基金保管機構:一、因違反本辦法規定或同業公會訂定之自律規範,而經主管機關命令期貨信託事業不得委…
- 第68條期貨信託事業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應與其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自有財產分別獨立。期貨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就自有財產所負債務…
- 第69條基金保管機構應依法令及期貨信託契約之規定,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本誠實信用原則,保管期貨信託基金資產。基金保…
- 第70條基金保管機構應依期貨信託事業之指示運用期貨信託基金之資產,並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基金保管機構僅得依期貨信託事業指示而…
- 第71條基金保管機構知悉期貨信託事業有違反期貨信託契約或相關法令,應即依期貨信託契約之規定請求期貨信託事業依期貨信託契約或相關法…
- 第72條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本法、本法授權訂定之命令及期貨信託契約之規定,致生損害於期貨信託基金之資產者,期貨信託事業應…
- 第73條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停業、歇業、撤銷或廢止許可事由,致不能繼續從事期貨信託基金保管業務者,期貨信託事業應洽由其他基金保管…
- 第74條對不特定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之期貨信託契約,如載有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約定者,受益人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請求期貨信…
- 第75條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投資國內之期貨信託基金,應自受益人之買回受益憑證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五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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