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信託事業全權委託其他專業機構運用期貨信託基金從事交易或投資,應符合期貨信託事業訂定之交易或投資方針,並揭露於公開說明書。
期貨信託事業應於董事會通過之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從事前項全權委託作業之風險監控管理措施,及受委任專業機構之選任標準,並應擬具計畫書及與受委任機構簽訂全權委託契約。
期貨信託事業全權委託其他專業機構運用期貨信託基金之比例、內部控制制度應包含之要項、計畫書及全權委託契約應載明之事項、受委任機構應符合之資格條件、應揭露與申報之資訊及其他應遵行之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期貨信託事業應於全權委託契約及公開說明書明定,期貨信託事業對受委任機構之選任或指示,因故意或過失而導致基金發生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期貨信託事業依信託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及義務,如委由受委任機構處理者,就受委任機構或其受雇人之故意或過失,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如因而致損害期貨信託基金資產時,應負賠償責任。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51條本辦法所稱利害關係之公司,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一、與期貨信託事業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二、期貨信託事業之董事、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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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55條期貨信託事業對於期貨信託基金資產之運用,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從事保管、處分、收付期貨信託基金資產之權,並得不定期盤點檢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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