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第64條 法規: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六章 附則 第64條 信託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除信託業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八條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適用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至第十一條、第十四條至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八條規定。期貨經理事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除適用前項規定外,並適用第十二條及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