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第41條 法規: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四章 投資外國期貨事業 第41條 期貨信託事業經核准投資外國期貨事業後,對於資金之匯出、被投資外國期貨事業之登記或變更登記證明文件等,應於取得證明文件後五日內申報主管機關備查。前項資金之匯出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並依管理外匯條例有關規定辦理。期貨信託事業應於被投資外國期貨事業營業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申報該被投資事業之年度財務報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