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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17條期貨信託事業應於辦理公司登記後,向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繳存營業保證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前項之金融機構應為經主管機關核…
- 第18條期貨信託事業應依主管機關規定提撥一定比率之特別盈餘公積。
- 第19條期貨信託事業之資金,不得貸與他人、購置非營業用之不動產或移作他項用途。非屬經營業務所需者,其資金運用以下列為限:一、國內…
- 第20條期貨信託事業應依規定編製財務報告,並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經主管機關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七條第一…
- 第22條期貨信託事業應將期貨信託基金交由基金保管機構保管,不得自行保管。信託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符合下列規定之ㄧ者,得自行保管期…
- 第23條期貨信託事業於增資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或減資時,除本規則規定者外,應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辦理。未公開發行…
- 第24條期貨信託事業申請辦理減資退回股本,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符合下列條件:一、最近年度或半年度財務報告均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出…
- 第25條期貨信託事業為因應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但書及期貨信託契約鉅額受益憑證之買回條款所規定之事由,得依規定以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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