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第20條 法規: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二章 財務 第20條 期貨信託事業應依規定編製財務報告,並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經主管機關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核准之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前項年度財務報告之申報,應送由同業公會轉送主管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