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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10條期貨信託事業應將重大影響受益人權益之事項,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向主管機關申報並抄送同業公會。前項所稱重大影響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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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2條期貨信託事業應有一名以上符合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十二條所定資格條件之股東,除以發行新股分配員工紅利、發行新股保留由員工…
- 第13條期貨信託事業之股東,除符合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十二條資格條件者外,每一股東與其關係人及股東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合計,不…
- 第14條期貨信託事業不得擔任期貨信託基金所持有股票之發行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第15條期貨信託事業經營業務,應由登記合格之業務員執行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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