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35條 法規: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三章 兼營期貨信託事業 › 第三節 信託業 第35條 信託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應設置研究分析、財務會計及內部稽核部門。但已設置各該部門者,不在此限。信託業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應依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配置經理人、部門主管及業務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