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 第26條 法規:期貨交易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相關法規 期貨交易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期貨交易所 › 第二節 會員制期貨交易所 第26條 會員退會或被停止交易時,會員制期貨交易所應依章程之規定,責令本人或指定其他會員了結其於期貨交易所所為之交易,其本人於了結該交易目的範圍內,視為尚未退會或未被停止交易。依前項之規定,經指定之其他會員於了結該交易目的範圍內,視為與本人間有委任之關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