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 第25條 法規:期貨交易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相關法規 期貨交易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期貨交易所 › 第二節 會員制期貨交易所 第25條 會員制期貨交易所對會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應課以違約金,並得警告或停止或限制其於期貨交易所為交易;其情節重大者,並得予以除名:一、違反法令或經主管機關本於法令為行政處分仍不遵行者。二、違反期貨交易所章程、業務規則、受託契約準則或其他章則者。三、交易行為違背誠實信用,足致他人受損害者。依前項規定對會員予以除名者,應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