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1條會員制期貨交易所,為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
- 第23條會員制期貨交易所之發起人應以全體之同意訂立章程,載明下列各款事項簽名蓋章:一、目的。二、名稱。三、主事務所所在地。四、組…
- 第24條會員應依章程之規定出資;其最低出資額,由主管機關依會員種類分別定之。除依章程規定分擔經費及前條應繳之款項外,各會員對於期…
- 第25條會員制期貨交易所對會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應課以違約金,並得警告或停止或限制其於期貨交易所為交易;其情節重大者,並得予以除…
- 第26條會員退會或被停止交易時,會員制期貨交易所應依章程之規定,責令本人或指定其他會員了結其於期貨交易所所為之交易,其本人於了結…
- 第27條會員制期貨交易所至少應置董事三人,監察人一人,依章程之規定,由會員選任之。但董事中至少應有四分之一由非會員之有關專家擔任…
- 第28條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會員制期貨交易所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其已充任者,解任之:一、有公司法第三十條各…
- 第29條會員制期貨交易所之會員董事或監察人之代表人,非會員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職員,不得為自己用任何名義自行或委託他人在該期貨交易…
- 第30條主管機關發現會員制期貨交易所之董事、監察人之當選有不正當之情事者,或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有違反法令、章程或經主管機關本於…
- 第31條會員制期貨交易所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除本法有規定者外,準用公司法關於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規定。
- 第32條本節關於董事、監察人之規定,對於會員董事、監察人之代表人準用之。
- 第33條會員制期貨交易所因下列事由之一而解散: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之發生。二、會員大會之決議。三、會員不滿七人時。四、破產。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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