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 第114條 法規:期貨交易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相關法規 期貨交易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八章 罰則 第114條 對於前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而自首者,得免除其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