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 第113條 法規:期貨交易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相關法規 期貨交易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八章 罰則 第113條 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及期貨信託事業之董事、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任人或受雇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