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所設立標準 第7條 法規:期貨交易所設立標準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二章 設立許可 › 第一節 會員制期貨交易所 第7條 會員制期貨交易所會員從事自營業務者,最低出資額為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從事經紀業務者,最低出資額為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會員制期貨交易所全體會員之出資額不得少於新臺幣十億元;兼營期貨結算機構業務者,其全體會員之出資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二十億元。會員制期貨交易所會員同時從事自營與經紀業務者,其最低出資額應合併計算。第一項最低出資額標準,得由本會視國內外經濟、金融情形及期貨交易所業務、章程與財務狀況調整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