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所設立標準 第3條 法規:期貨交易所設立標準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一章 總則 第3條 期貨交易所申請設立許可,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會得駁回其申請:一、申請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能完成補正者。二、申請書件有虛偽不實之記載者。三、有違反公共利益或影響期貨市場健全發展之虞者。四、其他違反本法或本標準之限制或禁止規定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