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市場監視準則 第8條 法規:期貨市場監視準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8條 主管機關依前條監視報告發現有本法第九十六條各款情事之一時,得依本法之規定以命令調整保證金額度、限制期貨交易人交易數量或持有部位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其情況特殊者,並得停止一部或全部之期貨交易。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業及其負責人或受雇人如有違反前項措施之情事者,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一百條及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予以處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