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市場監視準則 第4條 法規:期貨市場監視準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4條 期貨交易所與期貨結算機構為進行不同交易市場間之監視,得與本國或外國相關交易所、機構,簽訂有關市場資訊交換、技術合作、協助調查等事項之合作協定。前項協定之簽訂或修正,應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期貨交易所或期貨結算機構與本國或外國交易所、機構進行第一項市場資訊交換或協助調查,應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