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派駐證券交易所監理人員監理辦法 第6條 法規: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派駐證券交易所監理人員監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6條 監理人員執行任務時,應佩帶證管會所發之監理證。前項監理證應標明「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監理證」字樣及編號,由證管會製發之,其樣本並應發給證券交易所存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