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派駐證券交易所監理人員監理辦法 第4條 法規: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派駐證券交易所監理人員監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4條 監理人員執行前條檢查時,發現證券交易所有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者,應即報告證管會核辦,必要時得依法為緊急之處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