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證券金融事業及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之證券商應於每日下午,將當日各種有價證券融資融券餘額資料送達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由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彙計,於次一營業日開市前公告,並通知證券經紀商於營業處所公布之。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依第六條規定暫停或恢復融資融券交易時,應於依前項方式公告之當日通告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