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事者,本會得停止外國發行人股票公開發行:
一、第一上市公司經證券交易所終止其股票上市。
二、第一上櫃公司非因股票於證券交易所上市,經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終止其股票於證券商營業處所櫃檯買賣。
三、興櫃公司非因股票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經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終止其股票於證券商營業處所櫃檯買賣。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59-2條
第四章 補辦公開發行及其他發行新股案件 › 第一節 補辦公開發行
第59-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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