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48條 法規: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二章 在國內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 › 第三節 債券 第48條 外國發行人應在國內指定下列代理人辦理相關事項:一、債券發行代理人。二、付款(付息還本)代理人。三、轉換或認股代理人。前項代理業務中有關債券發行募集款項之結匯,應依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第一項代理業務中有關付款(付息還本)、轉換或認股所發生之外匯收支或交易,應依管理外匯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