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42條 法規: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二章 募集與發行國內有價證券 › 第二節 存託憑證 第42條 臺灣存託憑證發行後,存託機構應於每月終了十日內向中央銀行申報「臺灣存託憑證流通及兌回情形月報表」(附表三十九),並於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公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