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本條文有附件第12條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辦理募集與發行股票應依案件性質檢具「外國發行人於國內募集與發行股票申報書」(附表一至附表五)…
- 第13條第一上市(櫃)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且未經依本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限制其上市買賣者,應提撥發行新股總額之百分之…
- 第14條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申請股票上市、上櫃或登錄興櫃時,應指定國內專責機構辦理結匯申請、支付股息、繳納稅捐及資訊揭露…
- 第15條股票發行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發行目的。二、發行股數、每股發行價格之決定方式及發行總金額。三、承銷方式及擬掛牌處所。四…
- 第16條外國股票保管機構與國內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訂定之保管契約,應記載下列事項:一、當事人之名稱、國籍、主營業所所在地。二、所保管…
- 第17條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募集與發行股票,應備置公開說明書,其記載事項應以中文或中英文併列記載之。惟以中英文併列之方式…
- 第18條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募集與發行股票,除受讓他公司股份、合併、收購或分割而發行股票及興櫃公司募集與發行股票未對外公…
- 本條文有附件第20條股票發行後,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應於每月終了十日內向中央銀行申報「外國發行人於國內股票流通情形月報表」(附表三十…
- 第21條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應將年報電子檔傳至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其記載事項應以中文或中英文併列記載之。惟以中英文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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