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18條
第二章 在國內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 › 第一節 股票 › 第一款 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
第18條
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募集與發行股票,除受讓他公司股份、合併、收購或分割而發行股票及興櫃公司募集與發行股票未對外公開發行者外,應委託證券承銷商辦理公開承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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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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