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52條 法規: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二章 在國內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 › 第三節 債券 第52條 債券發行後,外國發行人應於每月終了十日內向中央銀行申報「外國發行人於國內債券流通情形月報表」(附表四十),並於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公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