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46條 法規: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三章 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股東股權之管理 第46條 前條第一項股票持有人,應於每月五日以前將上月份持有股數變動之情形,向公司申報,公司應於每月十五日以前,彙總向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於完成傳輸後,即視為已依規定完成公告申報。前條第二項規定,於第一項準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