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45條 法規: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三章 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股東股權之管理 第45條 公司於股票公開發行登記後,應即將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其所持有該公司之股票種類及股數向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於完成傳輸後,即視為已依規定完成公告申報。前項之人持有之股票,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