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4條 法規: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4條 公開發行公司之獨立董事兼任其他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不得逾三家。金融控股公司或上市上櫃投資控股公司之獨立董事兼任該公司百分之百持有之公開發行子公司獨立董事,兼任超過一家者,其超過之家數計入前項兼任家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