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21條 法規: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四章 資訊公開 › 第一節 資金貸與他人 第21條 公開發行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公告申報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資金貸與餘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