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 第2條 法規: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2條 公開發行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股票、公司債券、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受益憑證(以下簡稱證券)之簽證,由依法得擔任債券或股票發行簽證人之銀行(以下簡稱簽證銀行)為之。前項證券,未印製表示其權利之實體證券者,免辦理簽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