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公開發行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股票、公司債券、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受益憑證(以下簡稱證券)之簽證,由依法得擔任債券或股票發行簽證人之銀行(以下簡稱簽證銀行)為之。
前項證券,未印製表示其權利之實體證券者,免辦理簽證。
回上一頁